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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房地局:业主公约将“变脸”
(发布时间:2007-11-13 来自:每日经济新闻 作者:未知 阅览次数:2次)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日前印发了《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做好本市物业管理有关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11月12日,该局就市民关注的一些问题进行了首次官方解读。

  上海房地局方面表示,《通知》不仅明确一个产权证计为一个业主人数,还对费用分摊、收益分配及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有所介绍。房地局相关负责人向《每日经济新闻》进一步指出,《通知》还详细规定了费用分摊、收益分配有“法定”、“约定”之分。《物权法》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采取约定优先原则,“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通知》分别就业主大会成立前和成立后如何约定进行了规范。

  具体为:业主大会成立前,为确保公平,防止建设单位利用房屋销售优势做出不合理的约定,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更新、改造、养护费用分摊或者利用物业共有部分所获收益分配,按照《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规定执行,即主要按照房屋建筑面积比例计算。

  业主大会成立后,则可以通过管理规约等方式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更新、改造、养护费用分摊或者利用物业共有部分所获收益分配进行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房屋建筑面积比例计算。

  “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也将"变脸"”该负责人说。同时,由于投票规则、计票方式等的变化,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的部分内容也出现与上位法不一致的情况。因此《通知》规定,《物权法》施行前制定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业主临时公约》的部分条款与《物权法》相抵触的,10月1日后,应按《物权法》执行;业委会应对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作修订,并在下次业主大会召开时,提交业主大会表决。

  据透露,目前市房地局已就新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相关管理规约示范文本进行修订,并在部分区县试点后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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