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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擅自拆除历史建筑最高罚100万元
(发布时间:2007-7-31 来自:北京青年报 作者:未知 阅览次数:4次)

   国务院法制办26日全文公布征求意见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

  征求意见稿同时作出了严厉的处罚规定: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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