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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创建无违法建设示范区的通告
(发布时间:2007-7-11 来自:本站原创 作者:未知 阅览次数:4次)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保护西安历史文化名城的风貌,促进碑林区城市建设的健康发展,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政府和西安市规划局决定在碑林区开展“创建无违法建设示范区”的专项整治活动。为确保此项活动的扎实开展,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政府和西安市规划局现就联合制止违法建设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碑林区所有的建设项目必须到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国土、消防、建设、文物、房产等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凡未领取以上证件的建设项目,都属违法建设,其建设行为将受到法律严惩。违法建设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和个人自行承担。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碑林区范围内所有违法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带建设项目相关资料,于2007年7月30日前到规划碑林分局接受处理。对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从重处理,对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由碑林区人民政府和西安市规划局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强行拆除。

  三、在碑林区内承揽违法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规划碑林分局接受处理。凡2007年7月30日前,拒不到规划部门接受处理的单位,将依法从重处罚,并视其违法事实和情节提请资质审批部门降低或取消其企业资质,直至清理出西安市建筑市场。

  四、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凡未经审批新产生的违法建设,碑林区人民政府和西安市规划局将组织执法、土地、建设等相关职能部门予以制止和强制拆除。

  五、自本通告发布后,在查处违法建设的过程中,对阻挠执法、寻衅滋事的单位和个人,将由公安、监察机关予以从严打击和从重处理。

  特此通告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政府

  西安市规划局

  二00七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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